律师案例

杨越律师
杨越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庭上辩是非

其它2012-03-22|人阅读
2007年10月份,沈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生产假药罪,涉案金额达400余万,若按该罪处罚,应判处被告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辽沈地区的各大媒体均对此案极为关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进行辩护,本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假药罪,而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量刑。 本律师对本案的不实之处依法进行了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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