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越律师
杨越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伤害致死被依法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2012-03-22|人阅读
2007年3月份某天,在辽宁省某市火车站候车室内,被告人胡××晚7时许与被害人×××发生殴斗,次日凌晨被害人×××死亡。沈阳市某检察院认定胡××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法律规定,伤害致死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大量取证,认为被害人死亡系多因一果。最终,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5年。 2006年4份,沈阳市某区发生了一起火车与公交车相撞事件,将乘客浙江来沈务工人员×××撞成瘫痪,中央电视台及省内各媒体也对此事件进行了跟踪采访,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办理了此案。 在一审中,本律师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作出了肇事方赔偿×××120余万元的判决。使×××举债生活的穷困家境得到了改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