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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齐伟律师
叶齐伟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好人有好报,丧偶儿媳终获继承权

继承2012-05-26|人阅读

王某、刘某是夫妻。2009年王某因病死亡。王、刘二夫妇共有财产20万元,另外有一套商品房。王刘夫妇有子女三人。长子于1999年因病死亡,长子与其妻生有一女。王刘夫妇一直住在长子家,丧偶长媳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次子于2004年因工伤丧生,次子与其妻有一子。女儿离异有一养女。王某去世后,女儿起诉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并不承认大嫂的继承权。

叶律师接受王某长媳委托后,分析案情如下:王某的遗产范围为现金10万元,以及商品房的一半产权;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但二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没有继承权。因此王某的遗产作如下分割,刘某、长媳、孙子、孙女以及王某女儿各得现金2万元,以及各获得房屋十分之一的产权。

最终和法院的判决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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