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小风律师
孙小风律师
黑龙江-佳木斯
主办律师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2-26|人阅读

合议庭:

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接受违法嫌疑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聆询活动,现代理人根据聆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公安机关指控xxx实施诈骗违法行为定性错误

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右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进一步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上述法律规定表明 使用假币罪应当符合条件1、该行为侵犯的 客体是人民币的公共信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用”,包括行为人出于各种目的,以各种方式将伪造的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的行为。3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即主观方面是故意。4、行为人使用伪造的货币在4000元以上。从聆询查明xxx实施违法行为过程看,xxx在来抚远县之前,就从案外人处购买了 造的货币。20098月,xxx来抚远县的目的就是将手中的假币作为真货币使用,所以xxx的行为符合使用假币罪的前3个构成要件,只是由于xxx使用假币的数额较小,远未达到犯罪的法定数额,所以xxx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已。《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明知是 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对于明知是假币面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有法律予以制裁。如构成犯罪,即为使用假币罪可适用对其处刑事制裁,如构不成犯罪,也是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使用假币时以假货币冒充真货币,掩饰、陷瞒假币的真相,具有一定的欺骗性。符合了诈骗行为的一些特征。但是由于〈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使用假币罪,对这种特定的行为就出现了法条竞合现象,即同一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具有了逻辑从属或交叉关系。按照法条竞合的原理,应适用特别规定排斥一般规定。加之,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使用假币违法行为,也完全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不致于放纵了违法行为,故此xxx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使用假币而不应认定为诈骗。

二、 公安机关认定xxx使用假币的次数和数额不准确

虽然在询问笔录中,xxx供述此次在抚远县共使用了 次假币购买物品,但是有受害人指认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只有3次。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违法行为人本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有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制裁。所以,本案应当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xxx使用假币次数或数额来认定其违法事实。

再者,xxx虽然供述其于20097月与xxx曾来抚远县实施过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除了xxx的供述外,其拿不出任何证据与其供述相到印证,公安机关也没有依法搜集到相关证据与xxx的供述相到印证。况且xxx本人对此事实并当庭否认,而xxx本人也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同样面临着法律制裁,为了自身的利益,其供述具有不真实、不客观的可能性。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xxx的供述的上述内容依法不采信更不应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根据。

三、 xxx缺少劳动教养的法定条件,不是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退一步讲,即便按公安机关指控的xxx实施了诈骗违法行为。xxx也不应适用劳动教养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该条规定对于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三)有放火、抢夺、盗窃、诈骗、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或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见,,如果欲以诈骗行为决定给予xxx劳动教养,只有二种情况:首先xxx存在因曾犯有此项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满后5年又实施诈骗行为;其次因曾实施此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了诈骗行为。刚才代理人已经当庭询问了xxx以前是否受过任何刑罚和行政制裁,得对的回答均是否定的。而公安机关也没有向合议组提交能证实xxx曾因从事第三项列举的行为而被依法处以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次此诈骗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又实施了次此诈骗行为。因此,xxx缺乏适用劳动教养的法定条件,不属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

鉴于以上理由,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指控xxx实施诈骗行为定性错误,认定xxx使用假币违法行为的次数和具体数额失准,特别是xxx不是适用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请求合议组依法作出不予劳动教养的决定,立即释放xxx,还其人身自由,以彰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组在评议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信。

xxx辩护人:孙小风

OO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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