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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风律师
孙小风律师
黑龙江-佳木斯
主办律师

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1-12-26|人阅读

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委托,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法庭调查查实的案件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诉称的其于20031012日晚上在自己的床位上睡党觉时从床上掉下来摔伤头部的事实无确凿的证据证实。

原告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提供了证 证明原告是在睡觉时从床上掉下来摔伤头部的,但该证人的证言均为听他人所说,而非其亲眼所见的事实,系传来证据,证明力极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视听资料对话中并没有明确承认原告从二层床上掉下摔伤头部的事实 ,也没有承认二层床没安保护措施的事实,且录音不是公司法人代表的,该视听资料根本无法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可见,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

由于本案是一起一般侵权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由原告即受害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原告从二层床上掉下摔伤及二层床无护拦的事实,因此,原告的主张必将因其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

二、原告所称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首先,被告制订了具体的作息时间早9点至晚9点。这一规定

既符合公司的经营性质又能充分保障职工身体的生理要求,且是餐饮行业的惯例,应当说是合理的、适当的。

其次,被告为职工提供的床铺高度与完度都符合人体的标准,并安有防护措施。能充分保障了就寝员工的安全,而且原告也从未就其就寝床铺向公司反映过任何问题。

再次,在公司领导听到员工报告原告出现异常状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和车辆将原告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没有人为的耽误对原告的救治。有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公司领导和同事都亲自到医院探望、慰问原告,送去了被告对原告的关怀。因此,被告已尽了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限度内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

三、原告诉称被告对高床不设护拦,致使其熟睡中从床上掉到地上摔伤头部的主张不成立。

前面已经说过,原告对其是否是从高床上掉下摔伤的及高床未按护拦的主张证明不力,该主张不成立。退一步讲,假设如原告所述,那么,原告已经自认其头伤是其从高床上掉事所致,掉下来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头部损伤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而与高床是否有护拦并无因果关系,有无护拦只对损害程度有一定影响。

首先,原告从20039月份开始即在被告处工作并在高床就寝,至其受伤已经一个多月了,如果依原告无护拦致使其摔伤的说法,其早就应当从高床上掉下来了,但事实是原告之前从未出现从床上掉下来的情况。

其次,与原告同样在高床上就寝的员工另有他人,如果依原告无护拦致使其摔作的说法,这些人都应从高床上掉下来的。可事实这些人每天都在高床上就寝却至今都毫发无损的生活着。由

此足以证明,高床是否有护拦并不是导致原告头部损伤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原告的损伤与高床有无护拦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告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四、原审判决在充分考虑原告身体受伤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分担了原告损失的50%责任是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判决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起上诉。被告完全按判决要求如数履行了赔偿义务。所以,无论从法律上、道德上还是情理上,被告都已做到了合理的赔偿,原告一直纠缠此件实在毫无意义。

综上所述,原告是否是从高床掉下来摔伤头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是否因为没有护拦才掉下来的也无证据证明,而且被告已尽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已实际赔偿了原告一半的损失。因此,请求法庭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孙小风

0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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