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小风律师
孙小风律师
黑龙江-佳木斯
主办律师

律 师 函

债权债务2012-02-02|人阅读

xxx中国有限公司

本所接到xxx公司送来的相关材料,经过认真审查,认为贵公司违约事实客观存在,由于贵公司承运的货物迟延一天到达xx市其履行义务不符合双方约定,并给托运人xxx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1、由于邮递快件晚到一天,迫使xx公司的订货会延长一天,增加了食宿费用。2、由于样品及促销方案未及时到达,致使部分重要客户提前离场,造成xx公司损失的订货额多达7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107第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所以,贵公司除了应按《货物托运单》载明的每票托运货件每千克20元赔偿数额,赔偿商店1072元外,还应按《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赔偿xx公司延长一天订货会的食宿费用及少订70万元货物所应获得的利润。

综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本律师认为,如果双方诉讼到法院,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不如双方都本着诚实合作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解决此事件为妥,从而亦降低了贵公司的损失。 请贵公司于收到此函后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我所将代理xxx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法行为对贵公司行使诉讼权,并对xxx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进行追索。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小凤

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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