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瑞律师
陈瑞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律师

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3-08-14|人阅读

一、案情介绍:

20098月、200910月、20102月、20104月、20105月,被告李XX,马XX夫妻分六次向原告刘X 借款人民币354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6枚。双方约定月利率2.8%,每月结息一次,借款满三个月后原告可随时索要借款。但2011926日被告最后一次结息后即拒绝结算利息。2012311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人财产权利及诉讼目的的实现,申请人向鄂尔多斯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揽胜牌及奥迪牌小汽车各一辆和位于东胜区的住宅楼一套予以保全(扣押、查封);对被申请人马XX的以包头市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包头市政府因修路及建蔬菜大棚等形成的债权(施工费)400万元予以保全(冻结)。并由原告刘X,杨X自愿提供昆曲233平米商业用房一套,东胜区133平米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律师于2012312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真实有效,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利息已构成违约。故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410.6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审理与调解

2012322日,鄂尔多斯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申请财产依法查封,未经其许可,不得出售、转让。不得办理任何产权变更、抵押手续。20125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被告李XX、马XX自愿分6批偿还6笔借款,利息从2011101日起算,月利率按1.5%计算。如逾期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计算时间从201110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保全费用5000均由被告李XX、马XX负担。之后由于被告马XX、李XX并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2012731日,本案原告刘X向鄂尔多斯中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马XX和李XX所欠债务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并没有受理其执行申请,并被告知马XX一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已经市公安局立案,建议其去公安局打非办申报债权。

三、分析和启示:

整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这么停滞不前了,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惯例是先刑后民,即只有把刑事问题处理完毕才会考虑民事赔偿问题。故我的当事人至今也没能实现诉讼目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附带从属地位。立法者的这种设计隐含了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国家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当犯罪与侵权并存时,首先需要维护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侵犯,也被认为是对整个社会的侵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国家吞并了个人,私人利益被消解在国家利益之中。

但问题是,国家可以取代个人吗?在有些案件诸如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案件中,需要迫切解决的是被害人的伤病、生存、生计问题,而此时,我们的立法仍然要求被害人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不得先行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这多少有点不近人情。

立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的程序,本意在于期望能够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两个同源不同质的诉讼关系,但事与愿违,这种毕其功于一役的策略,却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令立法者尴尬的现象。比如在刑事案件尚未起诉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民事诉求将无从伸张,法院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先刑后民之名,将被害人拒之门外。实践中甚至出现了被害人因无力就诊导致死亡;受害企业因缺乏资金导致破产;贪官外逃导致非法所得无法被追回等等现象。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忽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将两种性格迥异的程序糅合在一起,造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天生具有了一种双重的、矛盾的,甚至分裂的性格。这种体制下运作的诉讼程序,如果不出问题倒成了怪事。

在我看来,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题的出路,就在于正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认识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着不同,使民事纠纷的解决回归本原,即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

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离问题,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诠释。虽然刑事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但民事陪审团却一致认为辛普森对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判决辛普森赔偿原告方850万美元,并向两名受害人的家庭各支付12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如果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不但判决辛普森支付巨额赔偿金没有可能性,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也无异于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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