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玉泗律师
李玉泗律师
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犯罪类型2021-07-02|人阅读

承办律师:李玉泗律师,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4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马某在其暂住地苏州市吴中区xx银座商务广场x栋5x6室,向顾桃根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5克;2014年5月至6月期间,马某与邹某、王某通过电话联系预谋贩卖毒品,并预付部分购买毒品资金,约定由邹某、王某将毒品运输至苏州市贩卖给马某,2014年6月12日,邹某、王某按约定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7包(重6993.9克)欲贩卖给马某,同日邹某、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Q4V42的汽车携带上述毒品及另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1克和毒品海洛因2.9克,从广东省开往江苏省苏州市,次日8时许,邹某、王某驾车行驶至江苏省苏州市xx区王江泾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毒品均被缴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后,马某提起上诉,并委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作为其二审的辩护律师。

律师辩护意见: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马某,仔细研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作为马某的二审辩护律师,参加了2016年12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庭审,李律师在二审庭审中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李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马某虽然贩卖毒品数量大,但马某仅预付部分毒资,尚未收到毒品,不应对其判处死刑。

二审判决结果:

2017年2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苏刑终217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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