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特别巨大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
检查机关控诉抢劫罪经过资深律师辩护,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经法院认定国家赔偿案件描述:张XX与武XX因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找到武XX索要相应的欠款,最终把武XX所拥有的虫草拿走,后被民警挡获,被检察机关控诉抢劫罪。
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书案号:XX刑一不诉字【2012】第44号X年X月X日,犯罪嫌疑人张XX等10余人在XX市XX宾馆内一房间,借口受害人XX欠其218万元货款未付, 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将受害人朋友武XX放在该处的16.9万元人民币及朋友曾XX让其代卖的虫草18.75公斤(其中大虫草2500条,共7.57公斤,每斤价格116000元;小虫草3200条,共11公斤,每公斤X000元)抢走。后嫌疑人张XX等人将受害人押至车上时,被民警挡获,随后带至派出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案号:XX检赔决[2013]1号
《刑事赔偿决定书》内容:X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涉嫌抢劫罪将张XX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X年X月X日,该局将张XX涉嫌抢劫一案移送本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年X月X日,本级检察机关将此案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于X年X月X日决定对张XX不起诉。张XX于X年X月X日被释放,共被羁押260天。X年X月X日,本级检察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张XX进行了协商,听取了张XX的意见。张XX对本院确定的赔偿范围、标准、方式等无异议,同时表示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张XX被刑事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先后被羁押给予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X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182.35元计算。现决定如下:赔偿对张XX赔偿金人民币47,411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辩护人长途跋涉、到达外省调查取证,经仔细分析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 本案纯属当事人间经济纠纷,检察机关所指控抢劫罪证据不足,抢劫罪罪名不成立。
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XX刑一不诉字【2012】第44号《不起诉决定书》最终对张XX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由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做出XX检赔决【2013】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国家赔偿。
本案辩护人:蔡军、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办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