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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律师
黄静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对方失踪后怎样才能离婚?

离婚2014-09-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谢某与张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谢某因年幼时患过小儿麻痹症,因此行动较正常人迟缓,只能干简单的工作,收入较低,张某不甘于生活质量低下,2010年3月决定外出打工,但这次离家后再也没有回来,谢某四处找寻无果,慢慢接受现实,决定与张某离婚。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只有通过诉讼来结束这场婚姻。谢某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几经周折都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张某,因此,在法院的劝说下,谢某撤诉了。六个月后,谢某再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仍以无法送达的理由,再次劝说谢某撤诉。谢某无奈,寻找到黄静律师代理其离婚诉讼。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看似并无难点,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按照正常程序起诉,应该可以判决离婚。但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在证据上也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即使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某送达法律文书,谢某依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因此,谢某的诉讼策略从一开始就已经错误。且在经历两次撤诉之后,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在谢某面对的问题就是必须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和充分的证据,缺一不可。

因此,在本案中,律师建议谢某先提出宣告失踪之诉,历经三个月的公告期,法院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拿到判决书后,谢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宣告失踪成为新理由,也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终于判决谢某与张某离婚。

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不懂的平常人很难想到用宣告失踪的理由,更不懂这一条的运用是要具备哪些条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建设以及人口流动性的不断增强,夫或妻乙方离开住所地杳无音信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另一方想要提出离婚却又不知运用该条款,则很可能陷入起诉撤诉,再起诉再撤诉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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