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黄静律师
黄静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只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执行吗?

债权债务2014-09-01|人阅读

案情简介:

借款人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1125日向李某借款30万元。就上述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借款的期限为20131124日,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按照借款金额的20%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并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的黄静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对张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名下有一套在银行有贷款的房产。于是,黄静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张某的房产予以查封。庭审中,张某提出该房产是自己唯一的一套房产,故法院不能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执行该房产以用于偿还李某的借款。

律师点评:

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当然,如果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则不考虑是否必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最终,法院通过拍卖张某的房产,将剩余价值用于偿还李某的借款。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