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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琼诉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皇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胜诉

合同纠纷2012-02-24|人阅读

(黔北所讯)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程先琼诉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皇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198,原告程先琼从习水县人民法院领到一审判决书。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程先琼与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程先琼在支付首付款后,在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的协助下在中国农业银行习水县支行办理了抵押按揭贷款,付清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应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01118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以原告程先琼逾期支付按揭贷款本息为由,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不当。因逾期支付按揭贷款属借款合同关系,而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且在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可向原告程先琼行使追偿权。故对原告程先琼要求撤销201118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作出的《通知》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利民房开东皇分公司应按与原告程先琼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其开发修建在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桂府豪园第壹幢13B型的商品房给原告程先琼使用。”为此,判令:“一、撤销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皇分公司于201118作出的关于解除与原告程先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二、限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皇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其开发修建的位于习水县东皇镇桂府豪园第13B型的商品房。”

受原告程先琼的委托,黔北律师事务所指派蒲小平律师作为原告程先琼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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