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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明律师
张苏明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关于非法经营罪从犯和适用缓刑的意见

刑事辩护2014-03-25|人阅读

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关于非法经营罪从犯和适用缓刑的意见

芜湖市某某检察院指控:201211月初,被告人钟某某在山东济南多家超市以190元每条的价格收购软壳玉溪香烟960条准备到芜湖市进行销售,钟某某将所收购的香烟分装成包装箱,并通过“某某鸿讯物流有限公司”从山东省济南市运输至芜湖市钱桥工业园内。到货后,钟某某伙同被告人奚某某到芜湖市钱桥工业园内“某某鸿讯物流有限公司”取货时,被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属于钟某某的软壳玉溪香烟960条,并查获无主硬壳中华香烟160条。经鉴定:960条软壳玉溪香烟价值201600元,160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67200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奚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购买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香烟,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且在明知烟草属国家专卖物品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购买并运输,被告人钟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已实施完毕。被告人钟某某在提议、实施购买、转运卷烟中期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奚某某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被告人奚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某、奚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钟某某、奚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可对被告人钟某某、奚某某予以适用缓刑,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查扣的960条软壳玉溪香烟予以没收,交由安徽省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处理。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公诉员:

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奚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奚某某,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奚某某非法经营罪的定性不持异议。鉴于辩护人的职责,对于量刑部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奚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奚某某应该认定为从犯。首先,被告人奚某某对其姑父钟某某从山东省济南市购烟情况不知情,事先没有通谋;其次,被告人奚某某仅仅帮助钟某某运输香烟;其三,被告人奚某某没有出资一分钱;其四,被告人奚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系亲属关系,被告人奚某某系晚辈,事发时年仅19岁,其姑父叫他帮忙,他不便于拒绝。

2、被告人奚某某坦白问题较为彻底。在本案中,被告人奚某某在案发后第一次讯问中就彻底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奚某某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奚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奚某某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奚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作案经过,并详细供述了参与犯罪的事实,为侦查机关查明整个案情予以积极配合。在看守所关押以及取保候审以来,他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明自己犯了极大的罪错,愿意认罪服法,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由于自己缺少世界观改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不仅要面对法律的公正审判,而且现在想起来非常不值,也十分后悔。根据奚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以及在法庭上主动认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奚某某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奚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犯意不是很恶劣。因为被告人奚某某应其姑父之邀,帮助其运输香烟未遂,因而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并愿意接受法院判决,相信被告人奚某某也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人性关怀,汲取教训,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再也不干违法的事。

综上所述,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本辩护人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奚某某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奚某某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或者单独判处罚金!请法庭给奚某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 张苏明律师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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