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洪毓律师
杨洪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家庭婚姻纠纷

离婚2011-05-27|人阅读

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诉讼一案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经调查,2008年12月份二人决定结婚,原告陆续给被告彩礼八万元。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婚后不到一周被告就将弟妹带回家居住,使原被告没有单独相处的时间,而且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去亲属家居住不回家,被告多次表示不想与原告继续生活。2009年5月被告离开家,并通知原告不再继续这场婚姻。被告这种对婚姻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出离婚。

因为当初原告为与被告结婚,分别向李某借款1万元,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呼兰区康金镇储蓄所贷款3万元,用这7万元支付彩礼前。由于储蓄银行的贷款利率高,所以原告又以他人名义向对青信用社贷款用于偿还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并由此形成了向相关人员的借款,这些债务虽是原告婚前所借,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导致原告现在生活困难,所以请求法院将这部分彩礼还给原告。

其中被告辩称,被告用其中一万元给原告亲属购买衣服的事情是不属实的,经我方调查,被告只花费3百元。并且,被告不回家也是经原告同意的,婚姻期间也从未表示过不想与原告生活。

我为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搜集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如被告给原告开具的彩礼单子一份,证人沈某、吕某的证人证言,原告被告的录音一份等,经我方多方面质证,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于高某于判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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