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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广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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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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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21-07-28|人阅读

  案情介绍: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建设案涉“学院新城”12号楼至26号楼工程项目。后某公司与哈尔滨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该工程的12号楼至17号楼施工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后某公司将开发的案涉工程转让给黑龙江世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某公司)。世纪某公司接收工程后,案涉工程仍由某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与世纪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在工程交付并使用后,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世纪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及利息。世纪某公司在一审中反诉请求某建筑公司给付维修费用。

  律师观点:律师代理世纪某公司接手本案后,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二审中法院支持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认为世纪某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义务,故世纪某提出申请再审。

  律师主张: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法院不应再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理。第二,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自相矛盾,且世纪某公司已支付各款项共计1.89亿元,双方约定结算的工程款为1.67亿元,世纪某公司已明显超额支付工程款。第三,在二审中,世纪某公司已尽举证责任,法院仍加重其举证责任后任意判决,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最高院提审,在判决中,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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