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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案

其它2021-07-28|人阅读

  情介绍:2003年3月5日,青年农民蒙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褐翅鸦鹃40只、虎纹蛙19只及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苦恶鸟2只到某市准备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截获。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蒙某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审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律师观点:在案件提起公诉并移送法院后,蒙某的亲属委托我作辩护人。从表面上看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是抓现场、人赃并获,有扣押清单、照片且被告人供认不讳,而罪名一旦成立,刑期将在10年以上。 经过详细阅卷后,我发现案件程序方面以及实体方面均存在重大问题:

  1、此案依规定属于林业公安管辖,市公安局某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侦查案卷中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和瑕疵;

  2、案卷材料中,仅仅凭林业局的一份没有鉴定人签名的《证明》证实蒙某运输的40只褐翅鸦鹃及19只虎纹蛙是野生动物。而蒙某供述这些动物是从集市收购来的,这并不排除属于人工饲养的可能。

  针对以上问题,在庭审中,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侦查程序不合法,市公安局某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

  二、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蒙某运输的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翅鸦鹃和虎纹蛙。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辩护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然而,由于这些“野生动物”被扣押后不久或死亡或放生,案卷材料中只有照片,没有活体标本,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标本灭失,无法鉴定,公安机关只好撤回起诉。蒙某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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