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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认定争议案

劳动争议2021-07-28|人阅读

  案情介绍:罗某系市通信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意见与同事不统一而与 同事发生打架事件,事后至医院检查,其并没有受伤。而在事隔近一个月后,罗某家属称其头部被同事打坏造成脑脊液外漏,并要求认定工伤。

  律师观点:律师代理公司介入后,经过向省劳动厅汇报,省劳动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罗某家属不服,复议至省政府法制办,法制办要求重新认定,省劳动厅遂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罗某家属及市通信公司均不服,再次提出复议。省政府法制办认为应由市劳动局进行工伤认定,省劳动厅无权认定并撤销该工伤认定书。在市劳动局接手进行调查并认定工伤后,市通信公司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罗某家属认为工伤认定应当将罗某的病情及目前状况均应写入工伤认定中,故也不服工伤认定并提出行政诉讼。在道里区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因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未出具证明文件之前,受伤形成的事实无法认定,在此情况下认定工伤违法,撤销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也采纳律师意见并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本案中罗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按常理讲应当认定工伤,但律师提出:虽因工作原因,但要看其是否在维护公司利益,如不是维护公司利益不应仅凭法条一律认定工伤。省政府法制办在向国务院办公厅请示后,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函,以公文形式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进行沟通。最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明确指出“工伤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工伤是否与其工作职务有必然联系”。这一回复的作出充分印证了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此案系全国第一件因工伤劳动争议案件而由国务院法制办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协调沟通并作出明确答复的案件,并认定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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