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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收出嫁女承包地被法院驳回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5-01-12|人阅读

村委会强收出嫁女承包地被法院驳回

  村民出嫁,其土地,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呢?如果村民的户口没有迁出本村,她在本村拥有的土地是否还有效呢?欢迎大家阅读殷律师办理的案例了解!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木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木兰县某村村委会强行收回出嫁女马某承包地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

1969年马某出生不久,就被木兰县某村村民马某某和李某夫妇抱养,马某的户口落到养父母的户口上,成为木兰县某村村民。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马某某家三口人,共分得家庭承包地17.11亩。1990年马某嫁给木兰县A村邓某为妻,但户口和土地一直没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委会以马某出嫁为由抽回土地3.65亩。2000年父亲马某某去逝,2013年母亲李某去逝,2014年团结村村委会以马某父母均已去逝,马某出嫁取得两地户口以及马某某家为五保户为由欲强行收回该户全部承包地,并将马某起诉到木兰县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2014年7月2日,木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马某停止对村委会的侵权,返还团结村村委会承包地13.46亩(二轮分地时已收马某承包地回3.65亩)。马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木兰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木兰县某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历时一年艰难诉讼,马某终于迎来了胜利。

律师说法:

殷宏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的委托后,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了焦点问题就是马某是否为马某某承包经营户成员,围绕这一问题摆事实,讲道理,最终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首先,马某的户籍始终与其父母在一个户口本上,属于一个农村家庭,而且马某的户口始终没有迁出过,属于团结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当分得土地。

其次,村委会提供的土地台帐中明确显示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马某某家庭承包经营户中有马某某、李桂琴和马某三口人,马某结婚出嫁抽回土地3.65亩,马某自始至终属于马某某承包户成员。

再次,我国农村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户为单位,该户的成员平等的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现行的土地政策执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其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中由于该承包户中三个人有两个人已死亡,但马某还存在,因此承包地在本轮承包期内不能调不能动,应由马某继续经营,村委会无权收地,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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