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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宏律师
殷宏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男方请求返还彩礼被判决驳回

婚姻家庭2015-12-22|人阅读

男方请求返还彩礼被判决驳回

殷 宏

近日,五常市法院对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同时驳回了原告(男方)要求被告(女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014年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相识,同年8月,原告与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五万元,同年10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58月原告以感情不和无法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五万元。

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指导被告充分举证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的抗辩。一是双方均同意离婚确认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二是二人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属于登记结婚后长期共同生活的情况,请求返还彩礼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条件;三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钱五万元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返还标的已不存在。最终五常市法院采信了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离婚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广大农村,离婚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彩礼纠纷也普遍现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况下彩礼应予返还。那么问题来了,除了这三种情况之外彩礼就都不需要返还了吗?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仍然有三种情况离婚时所收彩礼仍需要返还:1是因婚姻关系无效而分手时彩礼应当全部返还,但已经同居的要酌情返还;2是以收取彩礼为目的骗婚的应予返还;3是短婚的(一般一年以内)应当酌情返还,但如果都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予返还。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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