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述成律师
李述成律师
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诉讼案例

其他2011-09-27|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四川绵阳某油脂公司收购江苏连云港某油脂厂,更名为川港油脂公司。川港油脂公司又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香港某公司合资组建川嘉油脂公司,其中香港公司占川嘉公司25%股份,派员任副董事长,中方派员任董事长。在合资经营期间,香港公司与川嘉公司签定一份2万吨油菜籽来料加工合同,约定每吨加工费400元人民币。2万吨油菜籽从加拿大起运后,中方董事长见国内菜油价格上涨,向董事会提出将2万吨来料加工油菜籽改为一般贸易进口,香港方副董事长同意。香港公司又与川嘉公司签订了一份2万吨油菜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油菜籽每吨3124元,总货款为6248万元。买卖合同签订后,川嘉公司先后向绵阳、连云港多家企业拆借资金,共支付香港公司2800万元,剩余货款计划在进口后用加工的产品销售款分期支付。2万吨油菜籽运抵连云港后,川嘉公司任按来料加工合同向海关备案报关,没有按一般贸易进口向海关报关。因此,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被海关发现,海关以川嘉公司涉嫌走私查封了全部进口油菜籽,中方董事长经向海关了解,才知道来料加工与一般进口贸易的区别。按当时的政策,一般贸易油菜籽的进口关税高达45%,加上17%的增值税,按每吨3124元价格进口的油菜籽不仅不赚钱,企业的亏损将高达1000万元以上。加上海关的查封,企业在未补交进口关税之前不能加工和销售,企业根本无法再筹措到资金支付关税和货款,使企业陷入困境。而香港公司对剩余的货款又不依不饶,派员对中方董事长采取跟踪追付的办法,连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派人守候,迫于无奈,中方董事长只得回绵阳躲避。香港公司找不到中方董事长,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中方有意赖帐和涉嫌诈骗,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追案至绵阳。中方董事长精神压力近于崩溃,企业被灭顶之灾的氛围所笼罩。二、律师审查意见 中方董事长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报着最后一线希望向李述成律师咨询,李述成律师在审查了来料加工合同、买卖合同及履行两份合同的相关证据后,马上对合同事实作出三点判断:①本案系经济纠纷,不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犯罪;②中方对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③两份合同均已实际履行,不存在相互替代的事实。就买卖合同而言,中方已支付2800多万元货款,香港公司并未履行交货义务,香港公司已违约,中方可以拒绝支付剩下货款。中方董事长听了李述成律师的分析意见后,如释重负,立即委托李述成律师全权代理。经与公安、安全机关交换意见,他们赞成律师的分析意见,退出了对案件的审查。对于中方与香港公之间的纠纷,从公平和避免川嘉公司经济损失出发,李述成律师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继续履行来料加工合同,解除买卖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这样可以避免海关的查处,中方不仅不会损失,川嘉公司还可以赚取800余万元的加工费;二是两份合同均履行,川嘉公司可以用来料加工费收入,弥补买卖合同项下的部分损失,把中方的经济损失降到最后。经与香港公司副董事长协商,他拒绝了上述两种方案,坚持要求支付剩下的货款。为了变被动为主动,李述成律师代表川嘉公司对香港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解除与香港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由香港公司退还货款,承担资金利息和诉讼费用。香港公司接到起诉书后,由于他们在事实上无法推翻已到货2万吨油菜籽系来料加工报关进口,只有就买卖合同纠纷提出反诉,认为买卖合同未交货是中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清50%货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方无权收回合同定金款150万元,按合同约定5%承担违约金31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607万元。三、审理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述成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中方企业已支付香港公司货款2800万元的证据,香港公司无法提供已交付买卖合同项下2万吨油菜籽的证据,且在起诉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半年以上。因此,法院当庭宣布香港公司败诉,并根据律师的申请,扣押了香港方副董事长的香港与大陆往返通行证和身份证,待香港公司履行退还货款义务再予归还。后香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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