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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俊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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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江西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生物保健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2011-03-21|人阅读
  江西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江西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生物保健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宜中民三初字第15号  原告:江西XX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樟树药都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德平,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万俊锋,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西,江西杨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光,江西杨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XXXX生物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樟树市药都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XX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XX医药公司)与被告江西XX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医药公司)、江西XXXX生物保健有限公司(下称XXXX保健公司)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医药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付德平、万俊锋,被告XX医药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杨西、余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保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进行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XX医药公司系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主营外用消毒品、医疗保健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原告XX医药公司的主打产品“伊XX宝”牌“妇炎洁”洗液,自1999年初投放市场以来,以其清爽、舒适、安全、优质、芳香而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原告XX医药公司为扩大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长年、持续在中央电视台及各家地方卫视台投放大量广告,使得“伊XX宝”牌“妇炎洁”洗液已家喻户晓,产品年销量已稳居全国同类产品的前列,并多次获得各项殊荣。  随着“知心爱人——妇炎洁”及“我用妇炎洁,洗洗更健康”的电视广告的反复播放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宣传,加上原告XX医药公司在该产品的内、外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妇炎洁”三个字,使得这一由原告XX医药公司在卫生用品上首次用于表达妇科卫生洗液用品的商品名称(妇炎洁),早已经事实上成为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由于“妇炎洁”已声名远播,故而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厂家的“目标”,“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5年3月份以来,原告XX医药公司陆续接到陕西、山西、河北等地市场的信息反馈,由被告XX医药公司生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对原告XX医药公司的“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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