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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凯东律师
赵凯东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事故责任查不清法院判决对半分

损害赔偿2012-04-08|人阅读
问题提示:对事实不清的交通事故如何分配责任?
案情回放
2005年11月20日,方某驾驶装载12吨铝锭的农用运输车辆始至永康市一路口时,与驾驶摩托车行驶的金某发生剧烈碰撞,导致金某死亡,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严重损坏。视乎,因事故发生处在红路灯所在的灯控路口,加上此处没有安装监控录像,交通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方某无法证明金某存在闯红灯的行为,所以,按事故现场的情形来断定,方某与金某都存在违法情形。根据案件事实、事故结果,确认范某负50%的事故责任。同时,鉴于金某的死亡给近亲属造成了精神创伤,酌情判决方某赔偿金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2006年7月12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金某近亲属9万元;赔偿金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两项合计11万元(包含已付1.5万元)。
律师意见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勘查完毕后看,当事人应当在交警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有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当事人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为无责任;
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为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时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责任无法查清的,交警部门认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采取的是分摊原则。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举证之际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则需要对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这既是一种合理的责任分摊,又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要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责任无法查清的,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承担100%的责任,采取的是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则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既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严格要求,又是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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