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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学林律师
喻学林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在公路上撒钉伤胎,应如何定罪?

刑事辩护2012-03-02|人阅读

  [案情]

  缪某在城乡结合部的公路边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由于资金、技术、设备有限,生意比较惨淡。缪某十分着急。某日,缪某在翻阅报纸时,报上的一则消息引起了他的注意。报纸上报道了一些修理自行车的摊贩,为了增加自己的生意,在自己摆摊的位置附近撒一些钉子,扎破过往自行车的轮胎,迫使自行车的主人到自己的摊位修车。缪某于是如法炮制,在离自己的汽车修理厂不远的公路路面上撒了许多钉子。果然,不到一周,就有20多辆过往车辆的轮胎被扎破,都到缪某的修理厂来修理,缪某从中获利3000多元。没等缪某高兴多久,一些过路的司机发现了问题,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这一情况。公安机关派人到事发路段定点守候,将趁天黑又一次到公路上抛撒铁打的缪某抓获。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缪某在公路上抛撒铁钉,扎伤过往车辆的轮胎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缪某在公路上抛撒铁钉的行为使20多辆过往的各类车辆轮胎被扎破,影响了其行驶安全。缪某从中牟利3000多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因此,缪某已经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缪某为牟私利在公路上抛撒铁钉,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财产权,对车辆的运行安全的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对其定罪不妥,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的是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本案中,缪某的行为不构成该罪。缪某的行为虽然使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受到了一定的损坏,但并没有达到“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也没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不具备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要件。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地一、非法地毁灭与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或者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一是使公私财物的价值或者效用完全丧失,如房屋被烧毁,一是使公私财物的价值或者效用部分丧失,如抽掉机器上的某个零件,使之无法正常运转;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缪某为牟取不法利益而故意在公路上抛撒铁钉,使过往车辆受到损坏,车辆的价值和效用相应减少,侵犯一了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情节严重;在主观上,缪某是为牟取不法利益而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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