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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学林律师
喻学林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为躲避横穿公路的车辆将骑自行车人撞伤,应当如何定性?

刑事辩护2012-03-06|人阅读
  [案情]  某日,李某驾驶未按规定年审的大货车,沿某省国道行驶。途经某村路口时,遇前方右侧有一部三轮摩托车横穿公路,因李某超速行驶,车速太快,刹车不能控制,李某左打方向盘过急,驶入对向车道,与骑自行车正常行进的叶某相撞,造成叶某重伤,李某见状慌忙逃逸。后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李某为躲避违章车辆而将自行车骑行人撞伤,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躲避与横穿公路的三轮摩托车相撞,才不得已向左打方向盘,虽然造成了对向车道骑自行车行进的叶某重伤,却保护了横穿公路的三轮摩托车及其车主的安全,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紧急避险,而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具有三个特征:1.在主观上避险人实施避险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而不具备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李某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没有经过年审,在车辆的安全性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道行驶,从事货物运输,而且超速行驶。可见,李某在主观上应当已经预见到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但其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事故,麻痹大意,这种主观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刑法》上的过于自信过失的构成要求,不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2.在客观上,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的是较小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较大的合法权益,其直接结果是使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本案中,李某试图通过侵害叶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而避免对另一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而两个不同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同等的权益,没有大小之分,因此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3.紧急避险要求的客观上存在的危险,主要包括:(1)自然破坏力量;(2)动物侵袭;(3)他人的不法行为;(4)人的生理原因等因素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而不包括行为人自身实施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到了路口的情况下,仍然超速行驶,在发生危险时,李某左打方向盘过急驶入别人的车道,造成正常行进的骑车人叶某重伤的后果。李某的行为显然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正是他的行为使三轮摩托车主处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李某不能以自己造成的危险状态为由而制造其他危险状态。李某的行为既然造成了新的危险状态,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通过以上对李某行为的主观、客观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根据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才能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情节恶劣:(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等。李某的行为有3处情节恶劣:(1)明知是未经过年审的车辆仍然驾驶;(2)在路口仍然超速行驶;(3)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李某的行为情节恶劣,李某的行为虽只造成1人重伤,但仍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在有条件抢救受重伤的叶某,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及时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反而驾车逃跑,显然具备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叶某和三轮摩托车主都是各行其道,按交通规则正常行驶,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应负全部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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