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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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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井违章搭雨棚 法院判决需拆除

损害赔偿2012-07-15|人阅读

天井违章搭雨棚 法院判决需拆除

刘 骏 律师

基本案情:张某是居住在二楼的独居老人,3月初的一天早晨,突然发表自家阳台下面多出一个塑料雨棚,且位置较高正顶在自家的阳台底治。而且这个雨棚面积较大,覆盖整个天井。于是张某与楼下居民李某交涉无果后。向小区物业和居委会反映了情况,虽经物业和居委会做工作发通知,李某家仍不予理睬。于是,张某来到律师委托本律师为代理人,帮助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一令他郁闷不已的事情。

代理经过: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本人专程到张某住处看了现场,绘制了现场图。然后整理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起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折除搭建在天井内的雨棚及支架,恢复天井原状。

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搭建大型雨棚的行为,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碍

原告是83岁的高龄老人,且一人居住。被告搭建如此大型雨棚且位置顶在原告家的阳台之上,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首先,由于系争雨棚位置过高,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晾晒衣被;其次,由于系争雨棚面积过大,原告每天都要面对这个雨棚,在视野上有碍观瞻,致使原告的心情长期处于压抑之中,第三,由于系争雨棚的存在,而且又与马路相邻,这无疑给盗窃分子攀爬入室大开方便之门。由于担心安全问题,原告整天生活在提心吊胆之中;第四、由于系争雨棚是塑料材质,表面光滑,阳光反射性较强。尤其在夏天原告势必受到该雨棚所反射阳光的侵害。

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雨棚,排除妨碍的主张,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本案被告在其住房天井内搭建大型雨棚不仅给不法分子提供攀爬的可能,给相邻的原告带来安全隐患,同时,由于被告所搭建的雨棚过大,给相邻原告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合情合理合法。被告所搭建的大型雨棚应当拆除。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 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天井搭建几乎全封闭的雨棚,其顶部形成平顶,会给原告家造成安全隐患,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搭建在天井的雨棚及支架,恢复天井原状。

20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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