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沈旭律师
陈沈旭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游某涉嫌抢劫罪,无罪释放

其他2013-01-12|人阅读

2010109日,卖淫女林某与事主(嫖客)谢某以2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在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林某的两个同伙刘某和周某趁机偷走谢某的钱包,被谢某发现,谢某追赶刘某和周某,后刘某周某的三个老乡加入一起欧打谢某,致谢某轻微伤。公安机关把6人全部抓获,并以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院。我接受后加入三人其中游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前者林某、刘某及周某无疑构成抢劫罪,但后者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争议。问题的关健在于前者与后者是否事先通谋:趁嫖客进行性交易时盗窃嫖客的钱包,如嫖客反抗,一起打他。在公安及检察阶段我均会见游某,游某一直叫冤,认为自己出于老乡关系参与打架,并没事先通谋,而林某却承认事先与老乡们都商量过,如有事大家互相照应。

据此,在检察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意见,1、游某不构成抢劫罪,游某有正当工作和稳定的收入,跟前者有明显的区别,游某没有参与当夜的盗窃活动,之所以参与打架,是看到老乡被追赶;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他们事先有通谋,仅凭林某的“老乡们商量过,如有事互相照应”难以证明他们就卖淫偷嫖客钱包相关事宜有事先约定;3、游某只对谢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谢某构成轻微伤,游某的行为只受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最后检察机关采纳我的意见,释放游某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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