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9日,方某龙等四人与被害人毛某同在篮球场打球,后双方因打球一事发生纠纷,方某龙等四人对毛某进行殴打,造成毛某重伤。
刘律师接受方某龙家属的委托后,积极进行辩护,并主动联系被害人,促成方某龙等四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向法院递交《谅解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方某龙等四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属有悔罪表现,对方某龙等四被告人均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