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诉被告倪某、深圳市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某受雇于被告倪某为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七级伤残,故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倪某、深圳市某公司等赔偿原告黄某29万余元。
刘律师接受被告倪某的委托后,仔细分析案情,认真审查材料,凭借多年对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果断地对原告黄某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应当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故刘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原告黄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另一鉴定机构鉴定后,改评定为九级伤残,重新鉴定后,原告黄某又对该重新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再重新鉴定,后经第三家鉴定机构再次鉴定后,维持了九级的鉴定结论。刘律师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