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颖律师
徐颖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民事调解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83号

其它2021-08-20|人阅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A,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村X区X号楼1单元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汉族,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村X区X号楼1单元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B,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村X区X号楼1单元801号。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玉,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颖,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用益物权纠纷

  上诉人刘某A、郭某、刘某B因与被上诉人柳某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刘某A、郭某、刘某B给付柳某经济补偿款三十万元,其中二十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给付,余款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给付。

  二、 柳某放弃对北京市朝阳区XX乡XX村一百三十三号院落及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的权利主张。

  三、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柳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刘某A、郭某、刘某B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