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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良律师
邱良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黄某某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05-08|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黄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邱良担任上诉人黄某某的辩护人。现就上诉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持有 *** 支案件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流氓性质的动机,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哥们义气,帮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了一点小事报私仇,或者为了在某一区域打出威风、称王称霸。本罪是一种聚众性的犯罪,各个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联系。执行本条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相互殴斗甚至结伙械斗的界限。后者没有流氓性质的动机和目的,不能按本罪论处。

上诉人黄某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诉人黄某某没有出于哥们义气,帮伙利益高于一切,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了一点小事报私仇,或者为了在某一区域打出威风、称王称霸的主观故意。下述述证据能够证实此事实:侦察机关2008年4月21日对上诉人黄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证实,上诉人黄某某与郑某某研究的是承包河段的事情,而不是非法抢夺他人所承包的河段的事情。而后,郑某某找到上诉人黄某某说创业河段的事基本上他能包下来了;侦察机关2008年12月22日对郑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也能够证实,上诉人黄某某与郑某某研究的是承包河段的事情,而不是非法抢夺他人所承包的河段的事情。此内容与侦察机关2008年4月21日对上诉人黄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而后,郑某某、上诉人黄某某一起去金某某办公室,郑某某对被害人朗某某说创业的水段他已经承包下来了。此外,该讯问笔录还证实,郑某某、马某某、上诉人黄某某到鱼点,郑某某对打鱼的说,告诉朗某某别在这儿打鱼了,水面他已经承包了;侦察机关2008年4月18日对马某某所作的讯问笔录证实,郑某某、马某某、上诉黄某某到鱼点,郑某某告诉四个打鱼的人这段河他承包了。上述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黄某某通过郑全只知道郑某某等人是在承包河段过程中与被害人方发生民事纠纷,并不知道郑某某等人是否存在非法抢夺被害人所承包河段的事情。上诉人黄某某只知道此事件是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相互殴斗,其虽然参与其中(没有参与打斗),但其与郑某某主观上没有聚众斗殴罪的共同故意联系。上诉人黄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犯有聚众斗殴罪。

我们不能回避本案所造成的两个被害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辩护人也不否认上诉人黄某某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但是,我们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某个罪名,应依法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者缺一不可。不能只注重行为人是否具有该罪名构成的客观要件,还应注重行为人是否具有该罪名构成的主观要件。偏重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是不客观的、不公正的、完全错误的。

二、关于上诉人黄某某非法持有 *** 支罪,上诉人黄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 上诉人黄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上诉人黄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 上诉人黄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上诉人黄某某非法持有 *** 支是为了打猎,没有其它危害社会的目的,主观恶性较轻。上诉人黄某某也没有实施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造成其它社会危害后果。

2、上诉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主动交待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3、上诉人黄某某没有前科劣迹。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黄某某在非法持有 *** 支犯罪中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从上诉人黄某某到案后的表现能够看出,其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党和国家教育多年,经过此次的教训,其已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请合议庭给上诉人黄某某一个重新作人的机会,对其减轻处罚。从上诉人黄某某到案后的表现也能够看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支持。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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