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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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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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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用社诉柴某某案诉状

债权债务2010-06-18|人阅读

原告: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职务:理事长

地址:青冈县新建街1118号

被告:柴某某 住址:青冈县建设街二委八组

被告: 某某 住址:青岗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毕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毕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毕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柴某某 住址:青冈县新建街五委十组

被告:贺某某 住址:青冈县富强街四委五组

诉 讼 请 求

一、要求被告被告柴某某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850,00000),利息四十一万三千六百二十九元(413,629.13),共计人民币一百二十六万零三千六百二十九元(1,263,62913)。

二、判令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柴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柴某某、贺某某以其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以履行担保责任。

四、要求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2005年9月9日,2006年3月29日,被告人柴某某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青信用社(原龙凤城市信用社)签定二份借款合同。原告共向其发放两笔贷款人民币八十五万元整。被告毕某某于2007年4月6日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柴某某以其位于青冈县民主街宏宇楼二层南门产权证号00023104自有房产,被告贺某某以其位于青冈县新建街收费所楼一层产权证号0004422自有房产,被告毕某某、毕某某、毕某某、柴某某、柴某某以其位于青冈县新建街产权证号分别为00019873、00017083、00017084、00017080、00017086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取得相应权属证明。时至今日被告柴某某上述借款仍未归还,并拖欠相应利息。

因此请求判令债务人及连带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令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偿付上述债权。

此致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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