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首例团伙强迫卖淫案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审结首例犯罪团伙强迫妇女卖淫案,以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主犯崔某、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三年,判处其余三名从犯七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崔某,绰号“大军”, 1982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曹某,绰号“大龙”,1986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小学文化,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被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大鹤”、“大贺”,1986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学文化。被告人李某,绰号“婷婷”,1987年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小学文化。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罗罗”,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系李某之妹。以上五人均系无业游民。
2010年起,崔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胡某(具体身份不详,在逃)在泰安市丝绸路租赁门头房,以经营洗头房为掩护实施组织卖淫女卖淫活动。为非法牟取更大利益,2011年春节过后,崔某授意曹某以谈对象、找工作等为幌子从山东省济南市相继将张某某、高某某等六名女子骗来泰安。崔某、曹某将其非法控制,扣留其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并采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迫六被害人在其经营的洗头房内多次进行卖淫。其间,曹某、崔某某负责在洗头房门外望风及看守被害人,崔某某同时负责驾车接送被害人前往泰安城区的宾馆、洗浴场所卖淫。李某负责教授被强迫被害人学习卖淫技巧及在住所处看守被害人。李某某负责看管被害人、采购、发放卖淫用避孕套等物品,并负责收取嫖资交于崔某。2011年2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借上厕所之机逃跑并报警。公安机关陆续将崔某、崔某某、李某、李某某及曹某抓获归案。
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等五人采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服用延迟月经期的药物等手段强迫多人进行多次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崔某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崔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及整个犯罪的组织、指挥者。曹某诱骗多名被害人来泰安,直接导致了多名被害人多次被逼卖淫的严重后果,且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逼迫被害人卖淫的犯罪,作用积极,上述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李某某受崔某、曹某指使,参与了看管被害人、收取嫖资、教授被害人卖淫技巧等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