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包振民律师
包振民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刑事孙某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2-11-16|人阅读

孙某无罪强奸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单位职工,孙某系单位调度,张某系单位清扫工,因工作中的接触,张某为在工作中得到更多的照顾,主动与孙某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X416日晚,孙某因于某经常去舞厅与他人跳舞,二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孙某在路某家对张某拳打脚踢,用烟头烫温某的身体,并且用皮带抽打张某的阴部,还将蜡烛塞进张某的阴道,( 之后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日早张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将其殴打并强奸。

某区检察院以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及强奸罪提起公诉至该区法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某分别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1款、刑法第236条,应根据刑法第69条将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并建议将其判处有期徒刑810年。

包振民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关于案情的陈述,并到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包律师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发现了诸多疑点,经过对全部案情逻辑严密的梳理,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包振民律师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强奸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决定对检方指控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做罪轻辩护,对其犯强奸罪做无罪辩护的策略。

开庭审理:

包振民律师在庭审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拟定了辩护提纲及要点,本案由该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包律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与其展开了激烈的言词交锋,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公诉人罗列了孙某涉嫌强奸的大量证据,来认定孙某以残忍的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的事实,坚持对孙某应将故意伤害与强奸数罪并罚,包律师明确指出:在只有被害人张某陈述,其他证据与证明孙某强奸的事实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之下,由于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应根据疑罪从无、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判决。包律师从案发的起因出发,详细阐述了二人不正当关系的发展过程,在通奸在先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具备强奸的动机,虽然伤害的事实存在,但只是为了报复被害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往,并且检方提供不出被告人强奸被害人直接有力的证据,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的事实存在。包律师在发表辩护词的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包律师的发言,并对案件事实以存疑的心理倾向对控方的指控产生了疑问,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在讨论中引发了多方争论,并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仅以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强奸罪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判决。某区检察院接到该判决后,以判决有误为由向齐齐哈尔中院提起抗诉,齐齐哈尔中院继续采纳辩护人不构成强奸的辩护意见,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该案的成功之处在于办案律师敢于坚持原则,辩护策略指定得当,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面对检方貌似强大的指控,很多辩护律师并不敢直言面对,大多选择做罪轻辩护,正是本案律师坚持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的原则,才使得本案被告人孙某受到了公正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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