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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律师
王强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董**正当防卫一案介绍

刑事辩护2010-08-23|人阅读

**正当防卫一案介绍

案情:

**,男,1982年出生,大石桥汤池镇人,2007年与妻子到沈阳开一水果店,2007516日,一白衣男子酒后寻衅滋事,拿水果店门前的水果吃完就走,董**上前质问双方发生争吵,白衣男子悻悻离开不久,带一男子(王**)持刀返回水果店,二话不说上前即将董**砍伤,后逃跑。董**顺手拿起切水果的刀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前面两人数次折身返回恫吓和殴打董**,董**同二人不停的搏斗近二百米,直至群众报警后警察赶来,后来的男子见状跟白衣男子说你走吧,我没事。随后白衣男子即逃走,这时董**和这个迟到的男子均满身是伤。后双方均送到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董**面部砍伤及首部四肢砍伤均为轻伤,而持刀男子王**肝破裂为重伤,胸部及四肢和面部等伤为轻伤。

2008年春节前,沈河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将董**刑事拘留,此后又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0088月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0616,沈河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董**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董**不起诉。同年七月沈河区检察院将王**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沈河区法院,而董**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正式参加案件的审理。至此,为维护自身权益勇斗歹徒的董**终于在历时三年后得以清白。

律师点评:

正当防卫是指根据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关键把握是正在进行和发生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王**伙同他人在水果店将董**砍伤是不法侵害,而后逃跑时董**追赶中将王**砍成重伤,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董**在追赶歹徒中将其砍伤,是不是超出了防卫的界限而成为本案的焦点。

律师认为,此问题的查清就必须还原案件的起始原因,综合考虑分析现场的实际情况来认定,为此律师同被害人家属积极寻找目击证人,正是由于多名目击证人的证明,使案件中王**和另一男子在逃跑中多次返身折回继续伤害董**的事实得以证实,同时结合王**受伤的部位大都是身体的正面,这就说明董**不是在王**逃跑时砍伤他人,而是与王**发生的正面接触是发生的搏斗。另外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王**系多起案件的主犯,案发时正在取保候审中,根据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王**是一名黑恶团伙的惯犯,为此代理律师在案件发生后多次向办案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阐明事实,在董**被刑事拘留后又多次向检查机关阐明观点,要求对董**的行为确认为正当防卫,由此得到正是检察机关的重视,对董**始终没有批捕,使得案件最后得以转机,最好正式向董**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公正和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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