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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涛律师
肖海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代理一起因动拆迁引起的的房屋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6-12-19|人阅读

【案情介绍】

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炯安公司)与上海晨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晨烨公司)于2012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晨烨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某村某某路某某号,建设面积1290平方米的厂房及715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炯安公司使用(该房产及场地无相关合法证件);使用年限为2012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止;使用费为每年3470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着各自的合同义务。2012年6月,炯安公司在使用的厂房基础上加盖了412平方米厂房,晨烨公司默许。2015年1月,三林镇人民政府告知炯安公司使用的该地块将要拆迁;2015年6月9日双方合同到期后,炯安公司仍然向晨烨公司缴纳到2015年9月的使用费用。2015年6月份三林镇政府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拆迁时得知,晨烨公司已经将涉及炯安物业公司的房屋建筑补偿款、室内装修补偿款、附属设施补偿款、库存物资补偿款共计51万余元。(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肖海涛律师将诉讼标的额抬高计算,但告知炯安公司期望值不要太高,)。

一审期间,肖海涛律师经过调查证据,走访相关机构问询,庭审中围绕焦点问题,据理力争,对晨烨公司的观点逐一进行反驳和抗辩,以此证明炯安公司享有利益权。最终法院采纳了肖海涛律师的代理意见。

2016年9月1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烨工贸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浦路×××弄×××号的房屋及场地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二、被告上海晨烨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偿费15万;三、驳回原告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达到了自己的期望值,同时肖海涛律师深得好评。

【争议焦点】

1、炯安公司与晨烨公司的合同效力问题。是合法有效还是无效?

2、系争房屋是炯安公司搭建还是晨烨公司搭建?

3、炯安公司是否应该享有拆迁补偿利益?如果享有得到,应享有多少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烨工贸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林浦路XXX弄XXX号的房屋及场地建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无效;二、被告上海晨烨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偿费15万元;三、驳回原告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3元,由原告上海炯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83元,被告上海晨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海涛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否则依法追责,本案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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