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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旺律师
张兴旺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5-31|人阅读

聚众斗殴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廖某的委托,指派张兴旺、吴小英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及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126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XX号起诉书及刑事法律相关规定,被告人廖某行为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廖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廖某有正式的工作,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从犯罪原因上考察,被告人廖某走上犯罪道路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廖某从未想到过会触犯法律,特别是触犯刑法我们认为被告人廖某本性不坏,社会危险性较小,可塑性强,对其适用较轻刑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并且加以必要的法制教育能够达到改造犯罪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被告人廖某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

被告人廖某归案后积极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前后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态度好;通过办案部门的教育及辩护人的交流,能深刻认识到聚众斗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愿望强烈,悔罪诚恳。

四、其他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从被害人询问笔录中得出,由于被害人酒喝多了,对被告人廖某进行辱骂,导致双方发生争执,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是斗殴事件发生的起因,被告人廖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廖某主观无故意,属于激情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廖某当时也是因为酒喝多了,在双方酒都已经喝多的时候,彼此的自制力在下降,最终双方都无法克制,导致发生聚众斗殴的结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廖某无预谋犯罪的行为,是在酒精的刺激下,触犯了法律,特别是触犯了刑事法律,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

3、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属轻微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廖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廖某本性不坏,一贯表现较好,犯聚众斗殴罪造成的后果相对轻微,且知错能改,悔罪表现好,可塑性强。故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手段,本着教育挽救被告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目的,恳请法庭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奉献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裁判时予以考虑。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

张兴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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