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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旺律师
张兴旺律师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劳动争议2015-03-01|人阅读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返还用人单位财物

  【裁决要旨】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

  【案情概要】花某于2009年3月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由花某担任公司某地项目的负责人,花某作为项目的最高领导人,有权决定该项目的款物支付、收益等。后花某从该单位离职,但花某在工作期间因公领取的部分材料、设备尚未交还,部分公款尚未结清。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归还。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归还款项,遂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合同即要求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返还,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劳动者返还。由于存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择一行使,选择基于劳动合同要求返还财物的,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双方之间的纠纷为侵权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无论用人单位选择何种争议解决方式,劳动者都负有将用人单位财物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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