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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群律师
钟群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一张简单的“借条”案引发的思考

其他2012-10-18|人阅读

一张简单的“借条”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介绍:王某早年下海经商,经过多年的打拼,30多岁时已积累了上百万的资产。为了让资产滚雪球般的越来越大,王某做了不少的投资项目,炒股、入股开办公司、投资办工厂,有时还放高利贷。在20003月,王某在饭桌上,经人介绍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李家两兄弟。因为年龄相当且经历相似,三个人交谈地很投缘,并相互留下联系方式,有待时机好共同执富。之后,三人经常聚在一起聊天、娱乐。一次,李家老大提出三人各投资300万,在当地开发一个娱乐中心。经过三人的调研和考察,认为该项目有很大的利润空间。于是,三人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始运作。娱乐中心成立后,利润颇丰。李家老三看到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提出要入股。李家兄弟也想让该公司成为自家的企业,便有意让王某退出。而王某在公司经营的几年中,也感到李家兄弟联合起来排斥他,且在经营理念和为人处事方面跟自己也有很大的差异,也打算退出来。后经股东会决议,王某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李家老三。经协商,股权转让价为400万元。就在李家老三准备出转让费时,老三家的妻子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为了减轻妻子的量刑,老三赔付了三百万。这样,转让费不得不搁浅。而且,李家老三为了应急还向王某借了50万元。有关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工商手续都已基本办妥,只等着王某拿钱后签字呢。于是,李家三兄弟苦苦相求让王某先签字把工商的变更手续办了,承诺三个月内一定把450万元给了王某。王某心软就答应了。可是过了三个月,李家三兄弟并没有信守承诺。王某找到了李家老三索要4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和50万元的借款。李家老三表示现在手头没钱,无法还钱。因为李家兄弟当时只是口头承诺,没有任何证据。王某要求老三写个书面的欠条。老三也痛快答应并说:“我统一给你打个450万元的借条吧”,于是,在一张纸上写了:“今收到王某出借的450万元,三个月后全部还清”。三个月后,李家老三仍不还钱。王某手持该借条一纸诉状将老家老三告上了法院。

案情的分析:王某与老三在事实上确实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什么样的事实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呢?因为一张简单的“借条”使原本明确的债权产生了两个事实。一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王某与老三有450万元的股权转让事实和50万元的借款事实;二是借条体现的事实:王某在打借条的当天出借给老三450万元。如果按照客观存在的事实陈述,就是对借条真实性的否定,相当于否认了借条的证明效力,而该债权再无更有效的证据,败诉的风险很大;如果按借条陈述,就要编造出借的事实,而编造的事实又有悖于诉讼原则,一旦被识破,其诉讼风险依然存在;如果向法庭如实陈述整个案件过程即因何产生债,为何以借条形式体现,则需要向法庭出具证明客观存在事实的证据。但王某确实没有当初股权转让450万元和出借50万元的证据,那么相当于仍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诉讼风险非常大;显然,综合判断后,只有向法庭出具借条,并按借条的内容陈述借款事实是相对风险较低的方案。

案件的审理:庭审中,老三果然不承认王某当天出借过450万元,并向法庭陈述:“王某只是答应出借,并要求写下借条后才能给钱,结果写了借条却没有实际拿上钱,而借条也无法收回。”而王某只能按照借条所体现的内容陈述:“当天确实借给老三450万元,所以才打了借条”。法官根据王某所陈述的事实,询问王某:“450万是通过什么方式支付的?如果通过银行是否有银行的转帐单等相关凭证或是可以通过银行调取当天转帐记录?”王某当然没有这些凭证,而声称当时给的是现金。而法官继续询问:“450万元现金在什么地方怎样给付的?”王某只能硬着头皮继续陈述:“是在自己家里交接的。”因为老三不承认借款的事实,法官对借款事实的调查了解是合情合理的,而对王某陈述借款的事实持有怀疑也是合理的,因为毕竟不是4.5万元,而是450万元。后来经过法院多次开庭,调查了解,最终,法院根据王某出具的借条,支持了王某的诉情。因为该借条不论是基于什么样原由,其债权的确定是真实的。作为老三,也没有拿出反驳的有效证据。既然在借条上签了字,就要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保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悬着的心也总算落了下来。

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王某与老三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简单明确的。王某也自认为有了老三的这张借条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事实上,整个的诉讼一波三折,让王某左右为难而且胆战心惊。本可以是一个“铁”案却成了“悬”案,就是因为王某自己的疏忽大意和法律风险的意识淡薄造成的。虽然借条保留了债权的事实,但歪曲了债权产生的事实,王某应当及时要求更正,让借条改成欠条,让欠条内容的表述尊重客观事实。王某法律风险意识的薄弱在最初为老三签字时就已经表现出来。签字意味着你承认对方已经支付给了4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处于最基本的自我保护,王某也应当在老三出具欠450万元欠条后才能签字。由于王某过于相信他人,给自己带来了法律风险的隐患。通过这个案例经验教训,给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士提个醒,在确定债权债务时,不要认为只要对方承认欠款就认为对方一定会为这个债权负责,而只去重视债权的确认,而忽视债权产生的事实的确认,对债权确立的形式和内容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保证债权确立形式和内容的一致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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