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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律师
朱斌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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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民事答辩状

损害赔偿2010-10-11|人阅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笔者依据事实与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为其避免经济损失15万余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XX,男,XXXXXX日出生,现住郴州市XX。联系电话:XXX

答辩人就原告陈XX所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XX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据此规定,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XX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数额过高,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1、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过高,计算方式错误。

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数额错误,明显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免除、减轻了其自已的责任。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前已论述)。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含后续治疗复查费)合计124115.3元,2010618日,答辩人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74890元。故答辩人依法只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合计4990.71元(计算公式:(124115.3元-10000元)×70%74890元=4990.71元)。

2、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依据原告提供的《暂住证》可知,原告自2007215日起,一直在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日期却是20091019日,在登记注册之前该保险公司尚未从事保险业务,因此《暂住证》所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该证据应当不予以采信。本案,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9640元(计算公式:4910/年×20×20%19640元)。

3、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超出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原告自称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收入来源于销售保险的业务提成即保险佣金。众所周知,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不稳定的,属于无固定收入人群。原告20101月的收入为3714.19元;20102月的收入为2248.68元,两月收入就相差1465.51元,这足以证明原告收入的不稳定性。鉴于此,原告所在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原告有固定收入,不能以此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因此,应参照湖南省2009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金融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为16717元)计算。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原告的误工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应按88天计算(2010328日至2010624)。其误工费计算式为:16717/年÷365天×88天﹦4030.4元。故原告诉请的误工费超出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原告的护理费诉请金额过高,超出部分应予以驳回。

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也未提交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证明,因此,护理费应参照郴州市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原告住院天数计算,且只能计算一人,其计算式为:40/天×77天﹦3080 四、原告诉请营养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

医嘱虽载明原告要加强营养,但并未载明加强营养的期限和所需的费用,故原告诉请营养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

综上,原告诉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答辩人、被告黎XX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计算方式错误,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

2010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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