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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律师
朱斌律师
湖南-郴州
主办律师

交强险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合同纠纷2010-10-11|人阅读

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受害者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保险人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受害者无暂住证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法院。本律师依法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6353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理赔。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袁XX,男,汉族,XXXXX日出生,XX人,现住郴州XX,联系电话:XX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杨公路8号越秀花苑碧秀轩5456号面,联系电话:0797-8112100

法人代表:夏良,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份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支付少赔付的保险金26946.2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讼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54,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20091123晚上830分左右,原告的朋友赵XX驾驶保险车辆(车牌号湘LXXXX)不慎撞到行人周XX,造成周XX受伤住院16天的交通事故。周前进为苏仙区XX镇XX村XX组人,从200547日至今一直在郴州市区经商、居住事故发生后,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郴公交认字【2009】第A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022,在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的主持调解下,赵XX与事故受伤者周XX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赵XX一次性赔偿受伤者周XX47254.68元(其中医药费10978.48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及伙食费三项合计1540.8元、伤残鉴定费593元、十级伤残补偿金27642.4元、后期治疗费(取钢板固定)3500元、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赵XX依约履行了义务。随后,原告将相关理赔资料寄到被告处进行理赔,但被告收到理赔材料后对原告的理赔请求置之不理,将近40天从未与原告主动联系过,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致电95519和赣州理赔电话0797-8112100催问理赔事宜,但被告却敷衍了事,称此事需领导批示。201049,在原告的一再“逼迫”下,被告向原告作出理赔决定,支付理赔款19157.2元(其中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876.27、残疾赔偿金 7808.4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理赔计算是错误的,被告应向原告赔付保险金共46103.4元,具体理赔项目及金额如下:1医药费10000元;2、误工费:684元;3、护理费684元;4伤残鉴定费593元;5、十级伤残补助金27642.4元(13821.2元×20×0.127642.4元);6、伤者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7、后续治疗费3500元。故,被告少赔付原告保险金26946.2元。

综上所述,被告不依法进行理赔,少赔付原告保险金26946.2元,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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