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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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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4-03-31|人阅读

运输合同纠纷

从2010年10月起轩某为曹某代办铁路运输煤炭的业务,且曹某陆续给轩某打款40万元,轩某收到运费后代办了一些运输工作,后经结算还余22万元运费未用,故轩某给曹某出具了两张欠条共计22万元,此后经多次追要轩某拒不偿还,无奈之下曹某一纸诉状将轩某告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轩某辩称出具欠条属实,但已给付部分。其中自己代替原告曹某偿还了其欠他债务6万余元,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给付3万余元,故尚欠11万元未给付。

作为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真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得出结论:被告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只能证明曾给付曹某3万元,至于其提出欠款中其他已给付部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们不予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轩某给付曹某欠款19万元,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的合法权益的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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