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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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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同意离婚,男方起诉离婚被驳回!

离婚2019-10-31|人阅读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09864号

原告王×,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爱华,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迪,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庞爱华,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马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大学同学,后自由恋爱。二人于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依仗同学关系,未能深入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和,夫妻关系非常不好,常年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经无法调和。2014年年中,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至今。经过这段时间的冷静,原告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维系这样不幸福的婚姻后,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相识,2009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虽有争吵,但还是有感情的,还想一起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大学同班同学,于2003年相识,于200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2月1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过一定的矛盾。诉讼中,原告称双方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双方感情很好,希望继续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系大学同学,双方相识、相恋多年后结婚,婚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然存在一定的摩擦,但双方之间并无实质的矛盾,原、被告双方应共同珍惜这段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扶持,是能够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的,婚姻关系也是能够继续维系的。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分歧尚未达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凡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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