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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富民律师
何富民律师
山西-长治
主任律师

成功调解一起现役军人交通事故案

损害赔偿2013-07-13|人阅读

成功调解一起现役军人交通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11xx日,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郑某的晋xxxx号轿车在途经某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44km+46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驶出路外,导致同乘该车的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原告)左股骨干股骨折,身上多处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左下肢损伤综合达十级伤残。被告郑某作为现役军人被移交xx军分区。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办案思路 2012xxx日,我所受当事人刘某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何律师在开庭之前多次接见当事人认真的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体现出来的有利证据做出了原告刘某也是受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代理意见,并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诉求。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造成事故。 二、原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23264.62元,护理费10124.4元(住院期间19天和出院伤残鉴定之前137天,按照刘某父亲作为农村劳动人员参照我省2012年农林渔牧收入23697元计算每日64.9元),二次手术费9000),误工费10124.4元(按鉴定之日前一天案情简介 2011xx日,被告人郭某无证驾驶郑某的晋xxxx号轿车在途经某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44km+46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驶出路外,导致同乘该车的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原告)左股骨干股骨折,身上多处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左下肢损伤综合达十级伤残。被告郑某作为现役军人被移交xx军分区。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办案思路 2012xxx日,我所受当事人刘某的委托,指派何富民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何律师在开庭之前多次接见当事人认真的了解案情,根据案件体现出来的有利证据做出了原告刘某也是受害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代理意见,并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诉求。代理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造成事故。 二、原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23264.62元,护理费10124.4元(住院期间19天和出院伤残鉴定之前137天,按照刘某父亲作为农村劳动人员参照我省2012年农林渔牧收入23697元计算每日64.9元),二次手术费9000),误工费10124.4元(按鉴定之日前一天的实际误工天数计算,参照我省2012年农林渔牧收入23697元计算每日64.9元),鉴定费820元,残疾赔偿金11202.8(按十级伤残计算),交通费2029元,伙食补助950元,人身损害精神赔偿5000元,以上共计72515.22元。 原告刘某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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