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中,张某是甲方XXXX服务中心的经营人,张某作为服务中心的员工,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所以一审法院将张某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 从合同中可以看出,技术费的收取应该在每一阶段过程中收取而不是每一阶段结束后,很明显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技术服务费,已经违约。 三、合同终止后出现的问题。 合同终止后,乙方法定代表人让甲方XXXX服务中心员工张某为自己推荐一名技术人员,张某出于善意为其推荐了李某,该人与甲方XXXX服务中心并无隶属关系,栽培是否成功与李某有极大的因果关系。审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并作出裁定,将甲方XXXX服务中心与乙方XXXX有限公司关于提供技术案件纠纷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