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2018)渝0105民初2720号
受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王兵
委托方:原告朱某
诉讼请求:将亲生子抚养权由被告黄某变更为原告朱某
法院判决:亲生子由原告朱某抚养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大儿子由原告朱某抚养,小儿子由被告黄某抚养。但离婚后,被告拒不承担抚养义务,从离婚至起诉之时,小儿子一直跟随原告居住生活。
代理意见:一、被告没尽到抚养义务,抚养权应当予以变更
原被告于2016年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儿子由甲方(被告)抚养。”根据协议,小儿子的抚养权归被告,但从离婚之日至今,被告并没有将小儿子接走承担抚养义务。根据原告朱某的邻居及小儿子入学的幼儿园证明,小儿子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具备抚养意愿,并从事实上放弃了抚养权。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有事实上的依据,应该予以变更。
二、抚养权变更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与学习
小儿子黄某某长期跟随母亲居住和生活,已成习惯。如继续维持被告的抚养权,即不符合客观事实,也将打乱被抚养人的生活习惯。如将抚养权变更归原告,更有利于被抚养人的生活和成长,更符合现实的情况。且被抚养人的外公、外婆也愿意帮助分担抚养义务,如此更有利于被抚养人的生活环境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