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起,王某等人在义乌替福建人陈某中转假冒香烟,从中赚取每箱25元的转运费。2013年9月11日,王某等人将货车上的一整车香烟卸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一仓库,被义乌市公安局和烟草局工作人员查扣中华、利群、苏烟等假冒香烟24种共计14864条,经浙江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证和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查扣的14864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468137元,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律师主要辩护意见:未遂,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均被法院采纳。
2014年8月2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饭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罚金328万元;其他同案犯判处4--12年有期徒刑不等,罚金37万--380万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