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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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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xx、闫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

刑事辩护2020-11-17|人阅读

  商xx、闫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刑初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xx,曾用名商xx,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xx化,捕前住河北省曲阳县,200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曲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3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xx,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xx化,捕前住河北省定州市,2011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娅姣,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一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xx、闫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邓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邓xx、被告人商xx及辩护人孙术校、被告人闫xx及辩护人孙娅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曲阳县东旺乡邓某3(已判刑)与本村被害人邓某1因邓某1妹夫孟某被打伤一事产生矛盾。2012年1月27日上午,邓某3找到王某1(已判刑),让其找人教训邓某1,并带其指认了邓某1住处。当日下午,王某1联系被告人商xx并密谋,由商xx纠集闫xx、刘某1、高某(二人已判刑),租用张某(已判刑)的面包车,购买四根镐柄,准备教训邓某1。当日晚18时30分许,由张某开车,王某1、商xx、闫xx、刘某1、高某乘车来到曲阳县邓某1家附近伺机作案,邓某1从家中出来后,张某开车追上邓某1,商xx、闫xx、刘某1、高某四人各持镐柄下车对邓某1进行殴打后乘车逃离现场。邓某1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1符合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晚,邓某3付给王某1一万元钱,后王某1给商xx4600元,商xx将钱分给闫xx、刘某1、高某,后挥霍。

  (二)2015年1月1日晚,被告人商xx在河北省新乐市xx沙场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发生争吵,后商xx用铁锹将郑某打伤,将郑某驾驶的货车玻璃砸毁。经法医鉴定:郑某右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商xx、闫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商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辩称其没有召集他人。其辩护人提出商xx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当庭认罪。

  被告人闫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未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在犯罪过程中属从犯;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一)曲阳县东旺乡邓某3(已判刑)与本村被害人邓某1因邓某1妹夫孟某被打伤一事产生矛盾。2012年1月27日上午,邓某3找到王某1(已判刑),让其找人教训邓某1,并带其指认了邓某1住处。当日下午,王某1联系被告人商xx并密谋,由商xx纠集闫xx、刘某1、高某(二人已判刑),租用张某(已判刑)的面包车,购买四根镐柄,准备教训邓某1。当日晚18时30分许,由张某开车,王某1、商xx、闫xx、刘某1、高某乘车来到曲阳县邓某1家附近伺机作案,邓某1从家中出来后,张某开车追上邓某1,商xx、闫xx、刘某1、高某四人各持镐柄下车对邓某1进行殴打后乘车逃离现场。邓某1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邓某3付给王某1一万元钱,后王某1给商xx4600元,商xx将钱分给闫xx、刘某1、高某,后挥霍。

  另查明,就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闫xx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商xx、闫xx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邓某3证实,2012年1月27日,其给王某1打电话说:“我想把我村邓某1收拾收拾。我出1万元,你吓唬吓唬邓某1,千万不要出了大事,你最多打邓某1一条腿。”当天下午,王某1坐车来到村里,让其带着认认门,其上车后带王某1认了邓某1家。当日21时许,王某1打电话说事办了,当晚必须给钱,并约定在村东的公路上会面。半小时后,其走到村东,上了王某1坐的轿车上,问把邓某1打的怎么样了?王某1说:“打的差不多,死不了。”其将1万元钱给了王某1。次日8时许,王某1让其了解邓某1的伤情,其听说邓某1已经死了,告诉王某1邓某1死亡的消息。王某1听到邓某1死亡后,又让其要钱,让打人的人出去躲躲,其没同意。

  2010年6月,村书记和村主任因增加治保会的问题,二人产生矛盾。其一方有**信、邓xx等人,对方有邓某1、邓xx、孟某等人,双方发生打架,孟某被打伤,邓某1作证说是邓xx打伤的孟某,致使邓xx被关押九个月,并赔偿孟某6万元,为此其想找人收拾邓某1。

  2、证人王某1证实,2011年年初,邓某3说被同村的邓某1欺负,让其找几个人揍邓某1一顿,其没有答应。2012年1月27日下午,邓某3给其打电话,说给其2千元钱让其找几个人打邓某1一顿,其再次拒绝了。最后邓某3说给其1万元,找人打坏邓某1一条腿。当天下午,其打出租车到,邓某3带其指认了邓某1的家门。其回到曲阳县城后告诉商xx,说出5千元钱让商xx找几个人帮忙打个人,别把人打坏了。商xx让其到曲阳移动大厅见面,其过去后见到商xx、xx儿(又名大个)、保子(姓刘,中河流村的)等人。商xx提出准备家伙,其在孟良河桥北一个土产门市买了四根镐柄,一个小伙子把镐柄放在了xx村的一户人家院子里。其给张某打电话,说要去打架,给100元租张某的面包车。当日18时许,其与商xx等人乘坐张某的车带着镐柄去了,在上其让张某把牌照挡上,张某用一块硬纸板把牌照挡上了。面包车停在邓某1家西边大约50米左右的地方,过了一会儿见邓某1从家出来,其就让张某开车跟了上去。追上邓某1后,张某停下车,商xx、刘某1等四人先后下车用镐柄打邓某1,邓某1倒在地上。张某把车开出路口,其就招呼商xx等人上车,沿着冉庄村、燕赵村路回到曲阳县城,在路上把镐柄都扔了。在车上时其问打得怎么样,不知是谁说了句把脑浆子都打出来了。回到曲阳县城二医院附近,商xx说有段镐柄落在现场了,怕上面留下指纹,赶紧回现场找一下,商xx就和xx儿打了一辆出租车返回现场寻找。半个小时后商xx回来了,没有找到那半截镐柄。其给邓某3打个电话要钱,后打出租车到,邓某3给了其1万元现金,其又坐着出租车回到曲阳,给了商xx4600元现金,而后张某把其送回了家,其给张某加了100元钱的油。次日上午其给邓某3打电话,才知道邓某1被打死了。

  3、证人刘某1证实,2012年1月27日下午,闫xx在电话中让其和高某去曲阳东大街移动营业厅门口,王某1、闫xx、商xx坐着出租车到了移动营业厅门前,出租车后座下边放着四根镐柄,后高某把镐柄放到许xx村一户人家,就去吃饭去了。吃饭时王某1说以前被的一个人打过一拳,要去教训那个人。吃完饭后,张某开着面包车,几个人上车后拿上镐柄往东走。途中王某1让其在路南的小卖部买了四双手套,张某撕了个纸箱子把车牌照挡上了。约18时许到了,车头朝东停在一户人家院子大门西侧。过了一会从那户人家出来一个人往东走,王某1让跟上那个人。追上那个人后,王某1说:“就是他。”其和商xx、闫xx、高某每人拿着一把镐柄下了车,商xx用镐柄打那个人的腿,那个人往东跑了几步就倒下了,头朝东趴在地上。其和商xx在那个人的西侧打腿部,高某和闫xx站在那个人的东侧打上半身,怎么打的没有看清。其打了三四下就往车上跑,闫xx和商xx也跑过去了。其看到高某还在打,又返回去将高某拽上车。在路上商xx说把镐柄打两截了,走到调桥时,把挡车牌照的纸板扔到桥下,走到的桥上时,把镐柄扔到桥下。走到二医院附近时,商xx和闫xx打了个出租车去找那半截镐柄去了,回来后说没有找到,王某1和张某开着车走了。后来商xx给了其和闫xx、高某每人300元钱。第二天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把那个人打死了,其又给闫xx、高某打电话说把那个人打死了。后来感觉没地方去就决定投案了。

  4、证人高某证实,2012年正月初五,刘某1领着两个人去其家喝酒,喝完酒他们玩了一会儿就走了。后来到“清香园”饭店东边的拉面馆门口,有一辆车过来,刘某1他们从车上拿下来四五根镐柄放在其家院里。在拉面馆吃完饭,一个小伙子开着面包车从其家装上镐柄,刘某1让跟他们去玩。后来在马路边一个小卖部门前停下车,他们下车买了几副手套、胶带等东西。刘某1等人把纸板粘在车牌照上,把牌照挡住。当天下午六点多,几人到了,把车头朝东停在一家门口的西边,过了一会儿,从那家走出来一个人,开面包车的司机用大灯照了照那个人,在副驾驶坐的那个人说就是他,司机开车追那个人,有两个人拿着镐柄先下了车,刘某1让其也下车,其拿起一根镐柄下了车。其四个人用镐柄把那个人乱打一顿。在路上一个长的胖点儿的、头发挺少的那个人说把镐柄打两截了,走到一座桥上时,几人下车把挡着车牌照的两块硬纸板撕下来扔到桥下了。去曲阳宾馆洗澡去时,那两人给了刘某1一些钱,刘某1给了其100元。

  5、证人张某证实,王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开车载着王某1、商xx、刘某1等人去打一个人。详细过程与王某1、刘某1供述一致。

  6、证人王某2证实,2012年1月27日18时40分左右,其从家出来走到十字路口时,见一辆白色面包车开的挺快。后看到邓某1趴在地上,头上有血,就去找邓某1的儿子。

  7、证人邓某4证实,2012年1月27日晚,其父亲邓某1被打伤,后抢救无效去世。并证邓某1和邓某3、邓xx有矛盾。

  8、证人代某,2012年1月27日晚,其去邓某1家玩,走到院门口时,被一辆面包车的大灯照了一下。其推邓某1家院门时,邓某1正好从家里出来。约5分钟后,王振进屋说邓某1被打,头上有血。

  9、证人邓某2(邓某1之子)证实,配合公安机关提取其血样。

  10、证人孟某证实,其和邓某3之间有矛盾,2010年6月19日,当时其村的邓xx当书记,**信当主任,双方因为治保会的事发生冲突,其这一方有邓某1、邓xx等人,对方有**信、邓某3、邓xx等人,其被打伤了,邓某1等人作证说是邓xx打伤的,为此邓xx在曲阳县看守所押了九个多月,后来双方调解,邓xx赔偿了其6万元钱。

  11、被告人商xx供述,2012年正月初五晚上,其和刘某1、闫xx、许xx村那个小伙子打人了。其和刘某1在一起时,王某1说受人委托,让找人去将的另一个人腿打折,并说给钱,其和刘某1都同意了。其与刘某1在曲阳县第二医院东侧路口与王某1汇合,其上了王某1坐的出租车到了,其在车上,王某1一个人下了车,过了一会儿,王某1回到出租车上,车路过大门口时,王某1指了指那户人家说要打的人就是那家的。其与王某1回到县城,在xx移动营业厅门口与闫xx见面,闫xx也同意去参与打人。之后就去孟良河桥头东边的土产门市买了四根镐柄,王某1花的钱,将镐柄放到许xx村那个小伙子家,几个人就去“清香园”饭店东侧一个小饭馆吃饭。吃饭时王某1、刘某1和许xx村那个小伙子喝酒了,许xx那个小伙子喝多了。吃完饭,王某1让张某开面包车来接人,王某1告诉了张某是去打人。先去许xx村那个小伙子家把镐柄装到车上,然后张某开车沿着定曲路往走,路上王某1买了几幅手套发给了大家,张某用纸箱把车牌照挡上。天黑时到了,王某1指挥张某将车停在白天指的那户人家大门西侧,车头朝东停着。等了一会儿,一个人从车旁走到那户人家门口,之后大门里又出来一个人往东走,王某1让张某用大灯照了照那人,说要打的就是那人,其就拿着镐柄下了车追那人,那人就往东跑,其拿着镐柄朝那人的腿抡了一下,没有抡住他的腿,抡在了地上,把镐柄打断了,其怕打断的镐柄丢在那儿了,在地上找敲断的半截镐柄,没有找到,抬头看见刘某1和许xx村那个小伙子已经把那人打倒了,刘某1站在那个人腿边,许xx那个小伙子站在那人头的旁边,他们用镐柄打那人,闫xx往他们打人的方向走时捽倒了,其拉起闫xx,闫xx过去用镐柄打了那人的腰部一下,其看见他们打了那人一会儿了,就拽刘某1和闫xx上了车,许xx村那个小伙子还在用镐柄往那人身上打,刘某1又下车把许xx村那个小伙子拽上车,之后张某开车跑了。在路上,其把手里的半截镐柄扔到窗外,走到的运粮河桥上,张某停下车,其他人把镐柄扔到河里。回到县城,其担心打断的半截镐柄上留下其指纹,就打出租车去了,快到打人的地方时,看见一辆警车过去了,没敢去找镐柄就回县城了。其和闫xx、刘某1和许xx村那个小伙子被送到一招洗澡,王某1和张某开车走了。王某1又回来给了其一些钱,其和刘某1、闫xx分了分,王某1让大家去外边躲躲,先不要回家。第二天上午,王某1打电话说出事了,把那个人打死了。后来刘某1给了许xx村那个小伙子几百元钱。

  13、被告人闫xx供述,2012年正月初五14时许,其和商xx、刘某1在刘某1一朋友家玩时,商xx接了一个电话,挂了电话,商xx说打电话的人出钱,去村里吓唬一个人去,大家都同意去。后来其和刘某1、商xx等人在面馆吃饭,吃饭时来了个司机。吃完饭,司机开面包车拉着大家沿定曲路往东走,给商xx打电话的人坐在副驾驶位,给每个人发了一根镐柄,天黑时到了。坐副驾驶位的人让司机将车停在大门朝南开的一户人家的大门西侧,车头朝东。等了一会儿,从那户人家出来一个人往东走,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说就是他,司机开车追了一段路,其和商xx、刘某1、刘某1那个朋友、坐在副驾驶位上的人下了车,其是最后下车的。不知是谁用镐柄将那个人打倒,其他人都打那个人,其摔倒了,起来后过去用镐柄打了那人腿部两下。坐副驾驶座的人喊大家上车,其和商xx、刘某1上了车,后来刘某1又下车将他朋友拽上车,司机开车就跑了。后来把镐柄扔到桥下的河里,司机将大家送到第一招待所洗澡,司机和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就走了。洗完澡,坐副驾驶位上的人又回来给了商xx5千元钱,那个人又给了刘某1和刘某1的朋友一些钱。第二天上午,商xx接了个电话说打的那个人死了。其和商xx平分了5千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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