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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商标法2016-12-14|人阅读

在经历了4年“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终于有了结果。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 Jeffery Jordan)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市。最高法此次公开宣判,他本人并未到庭。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4月19日、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10件案件。时隔7个多月,今天,该系列案终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关于涉及“乔丹”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15、26、27号的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号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号三件案件,共计七件案件。因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当日,审判长宣布:以上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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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乔丹”商标权争议案进行公开宣判,最终裁定,涉及中文“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判决出来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本人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非常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

当地时间2016年11月22日,美国华盛顿,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白宫为杰出人士颁发总统自由勋章。图为奥巴马为迈克尔·乔丹颁发勋章。

乔丹在声明中说:“我很高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重要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他还说:“过去三十多年,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的知名品牌。从我早期在NBA的生涯,到我去年秋天的中国行,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球迷和消费者已经知道了我的中文名字‘乔丹’,今天的判决让每个我的中国球迷和中国消费者都知道了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乔丹还表示,“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随后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尊重此次再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及其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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