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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广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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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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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

婚姻家庭2014-02-18|人阅读

答辩人:陆某某,男,19 日出生,汉族,住址,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刘某某新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双方婚前不甚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不牢固且因结婚彩礼、婚后生活等问题,导致双方家长关系僵硬。被答辩人从 年 月 日携带衣物、现金、银行卡及购买的金银首饰等离家出走,至今为止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因此,答辩人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陆某某由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被答辩人2013年 月生育一子陆某某,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孩子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答辩人作为建筑工程师,学历高、素质高,工作收入稳定,且是北京人,可以给孩子提供北京户口,方便孩子以后入托、入学甚至就业,给其生活各个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且答辩人母亲,即孩子的奶奶身体状况良好,可以帮助答辩人抚养孩子,答辩人可以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三、被答辩人虽然是教师,但属于补课老师,收入不稳定,且无固定住所,并且不具有北京户口,虽然孩子处于哺乳期,但是一直未进行母乳喂养,一直都是喂食奶粉,且孩子从出生到现在,关于婴儿用品及奶粉等一切生活开支,基本都由答辩人负责,被答辩人对孩子未尽抚养义务,并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且孩子的外祖父母脾气暴躁,并不能帮助抚育孩子,不能为孩子创造健康的生活环境

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陆某某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答辩人要求分割财产5万元,应举出相应的证据。同时,被答辩人将婚前彩礼款项,已单独开户存入银行,且其工资收入情况,答辩人未曾过问,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四、住房帮助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这里是指一方拥有住房的情况,答辩人并没有住房,双方婚后是共同住在答辩人父母处,后来在外面租房子居住,基于这种情况,即使被答辩人构成生活困难的情况,答辩人也无力也不应向其提供住房帮助,此要求于法无据,请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予以驳回。

五、为孩子办理户口事宜,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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