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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广茹律师
吴广茹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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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身在国外的离婚诉讼

离婚2014-02-20|人阅读

2012年,当事人朱某要离婚,因当事人身在国外,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只能选择诉讼离婚。鉴于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 ,当事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本人亲自到庭。本案中,原告身在国外,即属于特殊情况之一,因此可委托代理人出庭,而不必本人亲自到庭,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书面意见指的是什么呢?是指从国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并由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书,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者印鉴是属实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如果我国与该国订立有关的条约,可以不经过认证手续,按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即可。

本案中,由于我国与该国订立了相关的条约,因此不需履行认证手续。自当事人顺利递交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之后,代理人合理合法的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在双方对子女、财产有了合理的分配,且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当庭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准许二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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